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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

时间:2026.05.0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72人
律师解析:
1、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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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书海律师

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

司书海律师,执业中办理大概百余起案件。在工作中秉承着“诚信、规范”的执业理念和“敬业、高效”的执业原则,尽心尽责做好每一个案件,以忠诚的态度对待客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等法律业务。8联系地址: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北京南路80号江苏法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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