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先诉
抗辩权的概念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
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
债务前,对
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的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
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次序之分,保证人与债务人属于同一次序,保证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没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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