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赵越律师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于房屋买卖、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家事等纠纷领域,曾代理孙某与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肥某物流公司与刘某的劳动争议纠纷、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戴某与陈某股权纠纷等,同时参与服务多家顾问单位,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
咨询该律师口头协议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有效性问题探讨在没有签订书面合约的情况下,达成了口头协议,那么这个口头协议仍然具有效力,除非存在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通过书面形式签约的例外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双方决定缔结合同时,他们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亦或是其他任何形式进行。所谓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以实体形式呈现出所载内容的媒介。
口头合同是我国法律认可的缔约方式,具备法律效力,前提是当事人皆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合同不得超越法人经营范围,损害他人权益或国家利益。除非法律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均可,但若需书面形式,须严格遵循法定要求。
未婚生育的女性有权为子女办理户口迁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同等权益,无歧视。未抚养一方需负担子女生活及教育费用至其成年。非婚生孩子有权迁户口,抚养权与户口转移并非绝对关联,抚养权人通常负责户口迁移,但也可选择保持原籍。
口头离婚协议虽合法,但办理离婚手续时需签署正式书面协定,民政机构存档。口头协议不具强制执行力,反悔可被接受。协议离婚以民政记录为准,法庭诉讼则按具体证据裁决。法院通常不承认口头协议效力,婚前财产无书面确权默认为个人所有。
口头协议本身不直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若口头协议中包含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并伴随恶意侵占意图和财产损失,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具体案件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实际情况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