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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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对于专利权在确定后,专利权是是可以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所以自己是可以实施的,但如果授权了其它个人或者公司企业使用自己的专利的,那么也可以由其它方实施。
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自从申请被认可之后,满三年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使用。条件达不到标准的话,可以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如果长时间没能获得许可,就可以向国家提交申请,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如果是一些高科技,发明创造,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国家专利部门也会考虑给予强制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