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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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纠集三人以上且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属于情节严重情况。“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性且主观故意,“公然”为公开场合。司法操作中财物价值评估重要,毁坏财物价值达五千元以上可定罪,纠集三人以上毁坏即便未达此标准也可能因情节严重被定罪,一旦有罪会面临多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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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是入罪标准。计算财物损失数额时,能修复的按恢复原状费用算,完全毁坏的按原价值算,原价值以市场价格为据并参考购买凭证和折旧等。不同地区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等,在司法解释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标准,如有的地区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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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自己财物若危害公共安全等特定情形也可能构成犯罪。法律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毁坏自己财物危及公共安全、财物处于查封扣押监管状态下故意毁坏等情形需承担责任,一般单纯毁坏自己财物且无特殊情形不构成此罪,该罪主要规制损害他人或公共财物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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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的鉴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财物损失价值评估,由专业机构依据原始购买价、使用年限和折旧状况等确定毁坏前后价值,差值为损失价值;二是财物毁坏程度鉴定,涉及物理损坏情况如结构完整、功能丧失程度等,鉴定结果影响情节轻重判定与法律责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