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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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当事人录制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获取过程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如双方同意或在公共场合录制,可能被认定有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录音通常无效。此外,录音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也会影响其效力,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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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形下,发回重审的情形允许补充证据。当存在未被法庭掌握且对案件公正审判至关重要的新证据时,补充证据往往是可行的。不过,补充证据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与规定,不能擅自操作,要确保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进行证据补充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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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若遇对方伪造证据,可申请法院不予采纳。要阐述伪造事实并给出依据。法院对伪造证据行为严肃对待,会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应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向法官反映情况,以维护自身权益,要坚决抵制伪造证据行为,确保诉讼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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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境中虽可能面临困境,但有多种解决策略。一是积极搜寻旁证,如目击者证词、通信记录等证实口头协议内容的资料;二是尝试与对方再度沟通引导其承认或披露协议细节并保存证据;履约行为也能佐证口头协议。不过缺直接证据维权难,未来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