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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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唯一住房被拍卖后的安置费用,目前尚无明确标准。可借鉴六个月租金作为参考。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已抵押的房屋,并根据抵押权人请求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被执行人为低保人群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时,法院不应强制迁离。被执行人应主动腾空房屋,法院不能强制迁离其及抚养亲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收取租金,标准由双方商定或法院参照当地租金标准确定。已产生的租金可从拍卖或变卖款项中优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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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房可能受法院拍卖,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用房禁止拍卖。拆迁安置主要面向被拆迁人,涉及出租房屋时,需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共同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共识时,采取产权调换,承租人可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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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拆迁协议由户主代表签署,因为房屋拆迁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合同双方必须明确。户主签字至关重要,未签字则协议无效。双方应依据法规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补偿方式、金额等。如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依法起诉。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支持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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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拍卖债务人唯一房产的过程中,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为债务人提供安置费用。通常情况下,拍卖所得款项主要用于满足执行金额的需求。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其债务义务,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强制拍卖。拍卖后的资金将直接用于偿还债务,而并非用于为债务人提供额外的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