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雇佣者间的关系需通过劳动合同明确,雇佣后未在1-12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非“工资双倍”,而是实际薪酬的两倍,扣除已领薪资。索赔时,计算方式为(月平均工资×未签月数)×2。实际发放薪资影响赔偿数额。
企业须遵循两条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是雇佣农民工时,如构成劳动关系,应在建立关系后一月内签订书面合同;非劳动关系则无需。二是确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进行,即使已建立,也应在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若提前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成立。
企业须遵循两条劳动合同法规定:一是雇佣农民工时,如构成劳动关系,应在建立关系后一月内签订书面合同;非劳动关系则无需。二是确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进行,即使已建立,也应在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合同。若提前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成立。
即使未签署雇佣合同,若能证实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并享有相应待遇,劳动者可被视为正式员工。判断依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作证、招录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词等。这些文件和证据共同确认了劳动者的身份和劳动关系的存在。
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只有用工具备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其中的一性,才可适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否则是违法的。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