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陈萃璐律师,985院校硕士毕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法律世家,父亲是一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深受父亲熏陶,对律师行业充满敬畏。陈萃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负责,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咨询该律师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个人财产如因自然原因产生价值提升(即我们通常理解的“增值”),除非是基于孳息或者自然增值的因素之外,其余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然而,对于房产这类特殊的财产而言,如果其在婚后产生了增值,那么这种增值应该被视为自然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但若双方在婚前已经达成协议,则另当别论。
对于分居期间的负债,如果是一方因为个人需求而产生的,且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或生产经营,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应该由借款方自己承担。但如果有证据表明负债是为了家庭生活、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还款的义务。
对于尚未分割的房产,离婚后双方都有居住权。因为没明确归谁,所以双方都有权住。但怎么住、住啥条件,得双方商量好,别到时候闹矛盾。
对于同居关系中的房产,是否算共同财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都出钱了,也都有参与经营和使用的共识,那一般会认为是共同财产。但如果是一方全资购买,能证明购房款来自个人财产,那通常就属于个人财产。
分居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取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要是有书面协议,明确了财产的归属,那就按照协议处理。分居时,个人劳动所得,比如工资、奖金,还有通过合法继承、赠与,明确归个人的财产,都视为个人私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