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王奎,河南项城人,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经济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业务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沟通协调家事纠纷并能高质量办理相关诉讼案件,对于金融保险类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处理各种不良资产方面有着独到的处理方式。目前处理民商事领域纠纷上千起案件。善于刑事辩护,对于各类刑事犯罪及辩护业务较为专业。拥有丰富的法学理论研究履历和实务诉讼操作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屡屡获得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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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为其他债权提供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不转移财产,将其作为债权担保,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可按法定程序对该财产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有多种债务时,设立抵押权的财产可为其他债权担保。设立时要留意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抵押物范围、登记等,操作失误可能影响效力,故设立抵押权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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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期限划分有详细规定。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无保证期间约定时,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为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同理。若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作未约定,担保期限为届满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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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被拍卖后,担保人责任的免除需符合一定条件。当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且债权完全得到清偿时,担保人担保责任免除,如抵押物拍卖款足以偿还主债权、利息及费用等。若拍卖款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担保人需在未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债务全部清偿,其责任才免除,关键在于抵押物拍卖所得能否满足债权清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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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按自身意愿和合同条款制定,未明确约定时,按法规应从主债务履行期满次日起算,最长不超六个月,约定时要附具体起止时间。约定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无特别约定。约定含糊时,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结束后第二年起算,关键是约定要明晰准确且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