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电话/微信15566017219(免费咨询),东北地区专做刑事辩护的律所(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主任,行仁律所毒品犯罪部负责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讲师。 专注办理涉毒涉黑、贪污非吸、诈骗滋事、故意杀人、职务侵占等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主要看是否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了实质性的控制。 如果犯罪人成功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不管有没有拿到赎金,都算是既遂。 要是因为某些无法预见的因素,没能实际控制被害人,那就属于未遂。 这个标准保证了法律适用的公平和准确。
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没有实施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既遂,只有同时完成两个行为才构成既遂。另一种观点是控制人质的观点,即认为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以是否达到控制人质作为既遂的标准。
绑架犯罪以勒索为目的,可被判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如致被绑架者严重伤害甚致死亡,罪行加重,死刑或无期徒刑等极刑难免,且财产可能被没收。
只要行为人将绑架他人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客观上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主观上具有向他人勒索财物的目的,不管其目的有没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