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行政处罚法》中,对
当事人的陈述和
申辩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行政过程中,应考虑相对人的实际情况,实践中一般行政机关只给当事人1-3天的期限,但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讲,我个人还是认为应参申请照
听证的期限,即3日为妥,最好为3日以上,这样更有利于避免产生
行政纠纷。
2、三个日期的问题,一般行
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会直接有当事人意见记录,需要另行记录的,设计在事先告知书上是不科学的。一般事先告知书在期限的设置上,不会直接指定到_日,因为要考虑送达的时间,一般都会写“在__日内到__进行陈述和审辩“,这样,无论在什么时间送达,都以送达日为基础,给足当事人3日时间。”卫生行政机关盖章日期“就是做出事先告知行为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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