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咨询该律师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为:需要证实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或网络传播作品等具体侵权事实;确认侵权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且须有确凿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该行为。
处理著作权犯罪案件时,取证是关键。首先,要明确被侵权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比如创作证明、版权登记证书等。其次,要搜集侵权人的行为证据,比如复制、发行、传播等记录。此外,还要明确损害及非法获利情况,核对财务账目、销售数据等。最后,收集证人证言也很重要,这可以强化取证力度。
侵犯著作权案的关键证据包括:著作权权属证明(比如登记证书、手稿)、侵权事实证据(没有授权的复制件、传播记录)、以及损失评估(收益下降证明、合理支出票据)。这些证据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侵权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侵犯著作权的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四点:1.马上停止侵权行为;2.使用有效手段消除不良影响;3.向著作权人道歉;4.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向著作权人提供经济赔偿,以完全弥补其损失。
侵犯著作权的立案标准包括:未经许可抄袭、贩卖文字、音乐、影视、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擅自出版独家版权图书;擅自复制、贩卖录音录像;冒用他人名义制作、售卖美术作品等。但并非所有这类行为都会被起诉,只有达到一定的收益或恶劣程度,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