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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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意思是,犯罪以后到办案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及同伙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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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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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一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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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一种违法行为,指个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明确的非法占有意图,实施了有效的恐吓行为,导致受害者因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