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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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是否构成洗钱罪的主体不包括一般公民。在我国,该认定工作主要由司法机关负责,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阶段证据收集等,法院负责最终定罪判定,检察院开展审查起诉工作,审核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决定是否公诉。除司法机关外,其他主体如企业、团体、普通公民均无此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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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伪造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编造或明知虚假信息在网络散布、起哄闹事,致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可构成此罪,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包括使相关部门工作无法开展、引发群众恐慌等。若未达此程度则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涉及其他侵权或违法行为,如侵犯名誉权等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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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刑事案件标准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方面包括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如多次殴打或致轻伤)、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行拿取或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致秩序严重混乱等;主体方面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常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标准可能构成此罪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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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行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欲望或寻求刺激,恶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环境的违法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行有四种情况,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等。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此罪,要综合考虑责任人主观意识、行为方式及后果等多维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