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咨询该律师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能否追加被告行政诉讼中,允许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在第一审诉讼过程中,经原告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依照职权,依法决定是否追加或变更被告。若需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必须先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者。在这种情况下,若应追加为被告但原告不同意,人民法院则需通知该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被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除外。
在司法程序中,当原告诉讼请求涉及被告资格问题时,法院会指导原告修正;如被告资格存疑,原告仍坚持,则法院可能驳回。对于补充诉讼当事人(如遗漏的“第三方”),即使原告不接受,法院也需通知并要求加入。在行政诉讼中,针对涉及多方利害的行政行为,法院会主动通知其他潜在原告,确保所有相关方权益得到考虑。
在诉讼初期,法院可在原告许可下决定是否追加或更换被告。如存在遗漏被告,经原告同意可主动追加;但若原告反对,则不可强制。对于未列被告但有法律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作为第三方参与或由法院指定,无需原告额外干预。
在行政诉讼中,允许追加被告。在第一审程序中,原告同意且经法院许可,法院可追加或变更被告。选择共同诉讼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若原告对追加被告有异议,法院可通知该当事人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除非涉及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特殊情况。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追加原告。对于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原告,无需追加;若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也未表示参加诉讼的意愿,应列为共同原告,即便未参加诉讼,也不影响法院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