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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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撰写证言却不出庭可能影响其证明效力。法律规定证人应到庭接受询问,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书面证言效力相对较弱。特定情形如身患重病等可不出庭,此时法院会严格审查书面证言。对方有异议可申请证人出庭或调查核实,证人仍不出庭,法院会综合判定事实。当事人应促证人出庭,保障诉讼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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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愿出庭时,可申请其他作证方式。证人确有困难经法院许可,能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作证,书面证言需证人签名或盖章,视听资料要记录陈述并附证明材料。法院会审查证人不出庭原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会影响证言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应依法采取措施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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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在某些情形下可作为诉讼时效证据,能体现双方特定时刻沟通状况,涉及追讨债务、履行合同等诉讼相关事宜时,可证实权利人在时效期内主张过权利。但需完整清晰,明确通话双方、时间、内容等信息,要结合其他证据构成证据链提升效力,存在缺失等问题或影响有效性,使用时要全面考虑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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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够要求原告给出证据的出处。各当事人有权质疑、核实对方证据,被告此举是为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若原告无法合理说明证据来源,可能影响证据采信,但非绝对,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规则判断。例如特定范围内证据即便无明确来源也可能被认可。被告此举是维护自身诉讼权益,最终结果依法律和法官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