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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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筑工程领域无效合同有多项基本处理原则。“返还财产”原则要求对实际执行部分尽可能返还;“折价补偿”针对无法或没必要返还事项按实际价值补偿;“过错赔偿”让有主观过失方赔偿对方损失,双方过错则各自担责;“收缴财产”适用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等利益情况。处理时需综合考虑,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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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工程合同纠纷有多种解决策略。协商成本适中且便捷,双方交流沟通以寻可接受方案;调解可邀中立第三方协助消除分歧;仲裁需有仲裁协议,具有一裁终局优势;诉讼是最终手段,由法院审理判决。选择策略要考虑纠纷复杂性等多因素,一般优先协商,诉讼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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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清算环节包含多方面主要内容: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与价值核实;审查双方是否违约并确定赔偿事宜;清理投入使用的各类资产;清查预付款及进度款支取情况并遵循“多退少补”原则;计算预期可得收益损失。要秉持公平正义,以合同为准兼顾法规共识,若有分歧可能涉诉或仲裁,需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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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工程量增加时需签补充协议。这能阐述新增工作量范围、计价方式、工期调整等关键内容以避免纠纷。从法律角度,补充协议是对合同内容的修订或变更,需各方协商达成共识。补充协议应含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用要素,不签可能引发争议、增加法律风险,所以务必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