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
左杰,天津元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左杰律师有14年的司法工作经历,2018年辞职后专职刑辩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的刑事案件多取得良好结果,如崔某某诈骗案,当事人羁押700余天后获得存疑不起诉。张某涉恶案件、刘某涉恶案件均成功“摘帽”,其中刘某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九起犯罪事实,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仅认定三起犯罪事实。左杰律师团队现有成员四名,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见长,团队秉承“专业、专注、专心”的职业理念,坚持专业精细化辩护的工作风格,主攻刑事案件,近两年团队成员办理的多起案件获得撤案、不起诉、缓刑的裁判结果,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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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属公诉案件范畴。在这类案件中,获得谅解是从轻处罚因素,但一般不能直接撤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不会因谅解撤案。不过,获得谅解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作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情节轻微等情形),法院量刑时会考虑谅解情节,从轻判处如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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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上,“室”指供他人家庭日常生活起居、与外界有明显隔离防护设施的居住场所,范畴广泛,如带围墙庭院、牧民帐篷、渔民渔船、租赁房屋等。犯罪分子非法侵入这些场所实施盗窃即入室盗窃,因其对社会公共安全潜在威胁大,不论盗窃财物价值大小,均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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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当事人是否故意逃离现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是关键,如事故后的现场痕迹、周边监控,若显示其明知有处理义务却离开可作重要依据;当事人行为表现若有逃避倾向也能反映主观意图;证人证言若显示其无故马上离开也有帮助。但具体案件要依实际证据和法律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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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的证据链有关键部分。一是有教唆行为的证据如通信记录,能看到教唆话语;二是被教唆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证实被教唆情况;三是犯罪现场证据侧面证明教唆;四是二者关系证明;五是教唆动机目的证据。这些证据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教唆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