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喻博律师2003年毕业于渤海大学法学专业。上海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辽宁省破产委员会委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曾任职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沈阳新入监犯监狱。2017年辞去公职,从事律师职业。执业以来,工作领域涉及破产、婚姻、继承、土地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建筑工程、商业合同、银行借贷、信用卡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行政、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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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后资产先优先偿还债权人应付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随后按三个原则清算还债:一是优先偿还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障、法定津贴补助等款项;二是承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再偿还所欠税务;三是完成前两步后,剩余财产用于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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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合作关系若有争议,涉及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等,在诉讼时可请求法庭调解。法院受理诉讼后,会依案件实际情况理性公正调停,推动各方解决纷争。法院调解遵循自愿性与合法性两大原则,旨在保障所有涉及方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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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几种情况时股东有权申请公司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进行破产宣告。一是公司未清偿期内债务超实际可支配资产,或有财产但缺乏流动性难偿付;二是公司运营持续亏损、负债累累,无法按期偿债且现有资产无法填补债务缺口;三是公司有明显资产转移、逃避债务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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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临破产时,法定代表人处理债务需遵循特定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中,法人有义务用全部资产偿债。若资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资金按优先级分配。破产程序结束后,对于剩余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法人通常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