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陈萃璐律师,985院校硕士毕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法律世家,父亲是一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深受父亲熏陶,对律师行业充满敬畏。陈萃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负责,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立即咨询
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承担房款首付款项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此种行为即表示双方共享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尽管在结婚前,可能有其中一方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然而当另一方的姓名被加入产权证时,这实际上就等同于赠予对方部分房产权益,因而在法理意义上讲,这套房产便是共同所有的。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即便仅登记了配偶单方面姓名,原则上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资产。然而,如若该房产确系由某一方以其个人资产购得,则属例外情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阶段中所累积的所有财物,除非有明确约定排除在外,否则均应被视作夫妇共有的财产范畴。

夫妻在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即便产权登记仅登记于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若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并未就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做出明示约定,那么在房产证上仅出现其中一人姓名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视作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面临离婚状况时,任何一方希望获得单处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房地产估值机构评判该房产价值,依照比例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处理。

在结婚之后购买房屋,仅登记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并不代表该房产完全属于其私有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在婚姻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如果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并未与另一方达成明确的协议或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表明所有的购房款项均由个人承担的话,那么即便是只有作为配偶的一方在房地产证上面注明姓名或者仅以单方面名义进行房产登记,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物。

在婚前由男方全权购买房产之后,在婚姻续存期内,将女方姓名列入房产所有权登记证书中即构成共有财产。在两国之间达成婚姻关系后所进行的此项地产登记所有权加注女方姓名的行动,势在表明一方自愿将自身的房地产所有权无条件地赠予另一方,已然产生了改变房地产所有权属性的相关法律效益,由此认定这套房屋已经成为双方共有的不动产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