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建造工程合约无效的请求无需遵循诉讼时效规定,合同有效性评定涉及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干预。无效合约自始无效,不受时间流逝影响,其违法性不受承认。
建设工程款项索偿视为民事纠纷,最长三年诉讼时效,自知悉欠款时起算。时效可因维权行为如请求履行、义务方同意履行而中断,暂停后重新计时。但权益受损逾二十年,法院将不再保护。
当事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没有诉讼时效规定。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涉及争议须在此期间内提起法律诉讼。提起诉讼时,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书面协议签订地或实际履行地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立案。对于工程质量问题的诉讼,承包方应在收到法定鉴定机构结论后三年内启动司法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期间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