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咨询该律师“自然人独资”的含义自然人独资的公司形式,是人类商业活动中一个重要且具有个性的部分。这种又被称为自然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是由一位自然人投资的、具有盈利性质的经济实体。从所有权角度来看,该类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属于他们的独家投资者。最为显著的特性体现在:即便是作为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它们的资金和资产全部都属投资人独立掌控。当面临企业债务时,这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需要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来负起无限责任。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指的是以自然人身份进行的投资或持有某企业多数股权并主导其经营,且非公司主体。分两种情况:一是股东全为自然人,企业可视作私人经营;二是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即含有自然人直接投资和各种公司投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指由自然人出资或控股,满足最低资本限额,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拥有明确公司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场所,并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明的个人投资者进行投资或控股,并在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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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也称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