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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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要具备效力需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有足够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完成民事法律行为;二是缔结合同时当事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三是合同条款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与社会公德冲突;四是需特定登记的担保,如抵押物登记,要按法定程序完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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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借条中的保证期间有明确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可在此期间要求保证人担责。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二年,且不会中止、中断或延长。债权人未在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责。处理借贷担保事宜要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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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一般无需登记。按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约定,买受人未付清价款或未履行其他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归出卖人,此约定在双方间有法律效力。但涉及善意第三人时,其交易行为可能不受限制。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的所有权保留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能需登记。是否登记需依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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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若未按承诺还款,担保人通常要担责。一般保证情况下,需在对债务人财产终局裁决或仲裁后,且强制执行仍无法偿清债务时,保证人才担责。而连带责任保证时,当债务人未按期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既可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