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越(南通)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四级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通过自学考试取得了大专和本科文凭,自1996年年底开始从事法律服务,曾先后在如东县老年法律服务所、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从事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法律服务,2002年因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参与改制,转到如东县律所作为合伙人继续从事法律服务。2013年因张律师取得律师资格转到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继续为各界社会、企业、广大老百姓提供各种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服务、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特别在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矛盾、人身伤害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事件中处理的特别出色。张律师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对待案件认真负责,代理案件条理清晰,思维敏捷,善于抓住矛盾的焦点,机智灵活的解决问题。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抚养、赡养)、离婚、工伤理赔、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合同、保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中亦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同时,张律师每年代理多起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婚姻纠纷、工伤赔偿诉讼案件,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通过张律师认真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家庭、社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张律师擅长婚姻家庭、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经济合同、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权益维护,每年为多家公司、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市场数十年之久,每年都为当事人调解、代理案件50至60余件,为各类公司、企业挽回数亿元经济损失。在从事的法律服务生涯中,积累了多年的办案经验,代理民事、经济、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处理中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张律师的执业信念“诚信、高效、维权”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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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与岳父岳母保持联系取决于个人意愿和双方关系实际状况。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若离婚时关系和睦且有情感,适当联系可避免尴尬矛盾,还能提供情感支持;若关系紧张有矛盾,保持距离更合适,以防引发更多冲突。总之,这是个人选择问题,要依据实际和自身感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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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后,其与前妻的孩子在法律层面通常与你无直接抚养责任。若丈夫有遗嘱让你抚养或有口头约定等特殊情况,你可能需承担责任。法律上,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有抚养义务,若未对孩子进行相关行为则无此义务。从道德看,若与丈夫感情深且有能力,可自愿抚养,但非法律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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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父母没有给儿媳妇钱的法律责任。父母财产由自己掌控,可按意愿决定是否给予财物支持。特殊情况下,如因赡养老人使家庭经济有特殊需求,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父母可能给钱用于特定事务,但这非法律硬性规定。总之,父母给儿媳妇钱非法律必然要求,取决于家庭具体情况和各方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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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与子女成年后是否抚养父母无直接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是法定责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失。成年子女有能力时应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若子女不履行,父母可通过打官司维权,法院会判定具体赡养范围及方式。赡养父母是子女责任,能维护家庭关系,保障父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