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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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无血缘关系也可能继承宅基地房。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他人继承,属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依意愿处分财产。法定继承中,存在收养等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可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即便无血缘关系,也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过,宅基地归集体,继承人遵循“房地一体”原则继承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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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有条件。若为爷爷遗留的宅基地,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规定,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本村村民且符合申请条件的继承人,可提供爷爷死亡证明等材料,向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确权。办理时会实地勘查、审核材料。若继承人之间有争议,需先协商、调解或诉讼确定合法继承人,再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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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觉得村集体宅基地分配不公正,可按以下步骤反映:首先向本村村民委员会反馈,让其审查和重新考虑;若村委会处理不当,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反映,其有权对涉及村民利益的宅基地分配等事项监督管理并审查调解;若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还可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反映,其对宅基地分配管理有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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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户有使用权。父亲去世后,若宅基地上有房,子女等合法继承人依“地随房走”原则可继承房屋并在其存续期间使用宅基地;若房屋灭失,村集体有权收回。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房屋财产权益,对宅基地使用有限制,不能进行影响其使用性质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