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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时间:2024.10.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54人
律师解析: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特征为:
(1)犯罪客体: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活动的正常进行,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暴力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身体上的强制。威胁是指对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实施精神胁迫。欺骗是指以虚假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或者虚报选票,伪造选举文件等行为,欺骗蒙蔽选民。贿赂指用钱财或其他方法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而且一般具有破坏选举活动的目的。因工作失误对选举活动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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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3、本罪主体......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4、主......

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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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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