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承担房款首付款项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此种行为即表示双方共享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尽管在结婚前,可能有其中一方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然而当另一方的姓名被加入产权证时,这实际上就等同于赠予对方部分房产权益,因而在法理意义上讲,这套房产便是共同所有的。
在通常情况下,彩礼款项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婚前财产。无法否定的是,当婚姻缔结之际,彩礼所代表的馈赠,理应被视为是给予女方个人的赠与行为,因此应当归属于女方作为其独享之个人财产,此种是属于婚前财产一类的范畴;然而,假如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彩礼问题通过特定的财产协议达成规定,使得彩礼归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话,那么根据这份协议,上述彩礼款项就会相应地转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自领结婚证后购置的房屋多视为共有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持有和掌控的财产。完成结婚登记并领结婚证后,形成合法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多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或规定。
是否先买房再领证为共同财产,取决于购房时间和方式。若一方婚前独立购买并取得房产证,属个人财产。婚后取得房产证仅证明所有权,不改变婚前财产归属。若婚后共同还贷,虽房产证属婚前购买方,但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婚前购房并签订合同、支付全款,但婚后才拿到房产证,该房产应视作个人婚前财产。相反,若婚前签署购房合同,婚后共同还贷且房产证上有双方名字,则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两种情况下,房产的归属权截然不同,前者属于个人,后者则为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在涉及房产问题时,应明确婚前婚后的财产状况,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