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论是从
批准逮捕的实效性出发,还是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需要,对于已经在逃的
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均不宜批准逮捕。
针对公安机关将在逃嫌疑人提请
逮捕,检察机关可以将此种情形视为不符合逮捕的形式要件。
对公安机关而言,对于在逃嫌疑人,完全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并获得确凿
证据后另行提请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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