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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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中股权转让较常见,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员工需赔偿。若股权转让未改变公司主体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员工无需赔偿;若引发劳动合同解除等实质变化,公司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约,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赔偿因多种因素而定,员工有过错时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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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即便份额微小也可能依法被执行。从法律看,股权是股东财产权益,满足条件可成执行对象。被执行人股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有权查封、冻结其股权,执行要遵循法定程序,如评估股权价值。执行股权可能遇特殊情况,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会影响受让人,使执行有变数,小份额股权仍有被执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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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厂里提出调岗而本人不同意时,需依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处理。若合同明确岗位且未经同意调岗,单位可能违约,员工有权拒绝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若因合理经营需要等合法事由调岗,且单位沟通、培训,岗位待遇不降低,调岗可能合法。员工可先与单位沟通,协商无果可投诉或仲裁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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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第三人”,其大致可分为几类:有与公司存在金钱交易的公司或个人;公司大老板、大股东若涉事;承担特殊责任的公司人员,如董事会成员、高层等;以及可能影响判决结果、与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物。但需注意,具体案件中谁是第三人,要依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