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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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差异显著:投资主体上,公司可为自然人或法人,独资只能是自然人;法律形式上,公司为法人,独资为非法人组织;设立条件上,公司注册资本至少10万元且需一次性缴纳,独资无此要求;税收征缴上,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资投资者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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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分公司未获得独立法人资格,将无法独立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此时,总公司必须按照税收管理局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为分公司完成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这意味着总公司需负责在分公司所在地进行税务相关事宜,确保合规并遵循当地税务法规。此举旨在保障税收的公正与透明,促进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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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具备总公司资质下可参与投标,但公开招标需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由总公司决策和掌控,通常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并按总公司委托实施。因此,分公司参与投标需事先获得总公司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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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分公司可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但在此之前,需确认分公司是否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政府批准文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若分公司未依法设立或未取得营业执照,则应将总公司视为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