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股权精选解答 > 国企股权转让程序

国企股权转让程序

时间:2024.11.11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90人
律师解析:
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他包括以下内容: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股份转让程序:(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到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二)变更营业执照,需要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

无记名股票,其股票上不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也没有关于无记名股票股东有关情况的记载。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隐名股东怎样才能确认为公司股东

    刘婉芬律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无效,且不能保护此种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播放量:1201 2022-06-15
  •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刘婉芬律师

    隐名股东在请求确认其为公司股东时,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协议,同时需要注意若隐名股东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目的,如为规避法律禁止某些主体投资特定行业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则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会因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被认定无效。

    播放量:1034 2022-06-15
  • 隐名股东有哪些权利

    彭彦林律师

    隐名股东,是指处于特定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中并不显现其名字的投资人,对应的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实际上是隐名股东的代持人,显名股东在公司的权利实际效果都归于隐名股东。因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投资收益应当归隐名股东所有。

    播放量:455 2022-06-09
张达勇律师

广东常成(顺德) 律师事务所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 高级企业合规师 10多年世界500强制造业中高层管理工作经验。 精通于重大商业合同起草审核、商业模式设计、重大纠纷解决。 精通于企业交易环节、劳动用工、安全环境职业健康、产品合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等的的制度设计,能将法律结合于企业需求构建风控及合规管理体系。

咨询该律师
  • 公司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465人阅读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以投入资金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特殊情形下,若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独立,都要担责。具体需依法律事实和情形判断,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

  • 可以直接起诉认缴股东

    1390人阅读

    债权人有时可直接起诉认缴股东,如股东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起诉时需证明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且该行为致债权人受损,公司要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处于破产等特殊情况,起诉流程要求有变化。起诉认缴股东需具备条件和证据,不可马虎。

  • 股东退出了对以前的事担责

    1315人阅读

    通常股东退股后一般不对退股前公司债务担责。但存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时,特定情形下仍可能担责。如抽逃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人格被否认时,退股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退股后是否担责需依实际情况判断。

  • 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直接列为被告

    1445人阅读

    一般情况下,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可被列为被告。在公司债务纠纷中,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应担责情形,受损方有权将其列为被告,令其在补充赔偿范围内担责。然而,是否将股东列为被告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诉讼策略判断,应依实际情况全面考量,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