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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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中股权转让较常见,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员工需赔偿。若股权转让未改变公司主体仅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员工无需赔偿;若引发劳动合同解除等实质变化,公司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约,并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赔偿因多种因素而定,员工有过错时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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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即便份额微小也可能依法被执行。从法律看,股权是股东财产权益,满足条件可成执行对象。被执行人股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法院有权查封、冻结其股权,执行要遵循法定程序,如评估股权价值。执行股权可能遇特殊情况,如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会影响受让人,使执行有变数,小份额股权仍有被执行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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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厂里提出调岗而本人不同意时,需依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处理。若合同明确岗位且未经同意调岗,单位可能违约,员工有权拒绝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若因合理经营需要等合法事由调岗,且单位沟通、培训,岗位待遇不降低,调岗可能合法。员工可先与单位沟通,协商无果可投诉或仲裁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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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及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第三人”,其大致可分为几类:有与公司存在金钱交易的公司或个人;公司大老板、大股东若涉事;承担特殊责任的公司人员,如董事会成员、高层等;以及可能影响判决结果、与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物。但需注意,具体案件中谁是第三人,要依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