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累积计算这一重要问题时,我们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到同一犯罪行为或者是连续性以及相关联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财务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亦或是其他单位的员工通过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特殊便利条件,以非法手段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在此过程中所涉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之上,便可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中,对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由于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条件而实施的违法行为,如果他们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占有了所在单位的财产,并且累积起来的数额达到了与受贿罪和贪污罪相匹配的标准的两倍或以上,那么就应当被视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将面临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确实如此,职务侵占行为可能会反复出现,而且每次侵占的程度都可能存在差异。然而,若要对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进行刑事判决,则需以整个犯罪过程中累积的总金额作为依据。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法律保护的侵占数额可以累加计算。如果嫌疑人多次作案,单次未达到立案标准,但累加后超过了标准,那么就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是因为嫌疑人连续频繁地侵占,表明其故意违法,主观恶意明显,潜在危害大。因此,即使单次未达标,累加后也需要承担责任。
是算的总金额的,也就是所有的加起来满足立案标准既可报警处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