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
郭锐,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多年法律从业经历,在建设工程领域、企业、政府法律顾问服务领域及民商事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差、出庭,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确认业主在专属区域(住宅/商业场所)拥有独立所有权,可自行占有、使用,可通过租赁、抵押等方式获取收益。公共区域如走廊、电梯等为共有权,业主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包括优先购买停车位。所有者还共享管理权,能参与公共设施的运作、维护,通常通过业主代表大会行使。
业主对专有部分有绝对支配权,可自由使用、租赁或抵押;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权益,如通道、电梯等;并可参与共有部分的利益分配与管理。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业主对专有部分有绝对支配权,可自由使用、租赁或抵押;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权益,如通道、电梯等;并可参与共有部分的利益分配与管理。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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