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咨询该律师就是说,因为跟人签了合同最后闹别扭打官司的话,可以找被告住在哪个地方或者是在哪儿办的合同业务的当地法院来管。比如说在借钱这种事情上,要是贷款人和借钱人都没商量好应该在哪儿还钱、也没人站出来说清楚的话,那按照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出的那个文件里头说的第三条,应该按照接受金钱的那个人所在的地方作为钱该还给谁的地方嘛。所以呀,这种情况下,谁收到了钱谁就是接收货币的一方,自然就能找他住的地方的法院去起诉。
关于合同纠纷的审理问题,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然而,为了确保争议的有效解决以及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双方亦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事先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书面选定其他具备实际关联性的地域作为管辖法院,例如被告的户籍地、合同约定的履行场所、签订合同时所在地、原告的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等。
对于基于合同纠纷而发起的诉讼,依据现行法规,其可由被告注册地址所在地区或合同义务执行地点的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审判。当涉及到借款合同纠纷时,若借款双方未能对合同的执行地点达成明晰的共识,并且之后亦未能形成任何补充性的约定,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三条规定,合同执行地应以接收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为标准予以确认。
关于因订立合同而引发的司法纠纷,其案件的审判权限可依据被告所在地或合同执行地点来确定。若涉及到借款合同这一具体类型的纠纷,当借款方与贷款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并无明确规定或无法达成有效补充协议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三条明文规定,合同执行地点应理解为接受贷款一方的所在地点。
关于定金协议争议的管辖,一般来说,被告居住地或协议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协议没有明确履行地,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比如说,货币支付的履行地是收款方所在地,不动产交付的履行地是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物的履行地则是义务方所在地。处理定金纠纷的时候,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