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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