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咨询该律师就是说继承人只能拿他(她)从逝去的人那里得来的财产的实际值,去还他(她)应该交的税钱和孩子们欠别人那些该死的外债。这个意思就是,如果有谁继承了一笔财产,那么他(她)就要拿出这些资产去还他(她)去世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在世时欠下的债务。但是,他(她)能用来还债的东西不能比他(她)得到的那笔遗产多。
在负债者离世之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对其遗产予以妥为处置。若该负债者无任何继承人且亦未设立遗嘱给任何人,则其遗产将全部归属国家,用于公共利益领域。倘若亡者生前所属单位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那么他留下的遗产便会归属其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一般情况下,欠债人的父母不需要替其偿还债务。除非父母继承了欠债人的遗产,那么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需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据《中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中所述,第1061条明确指出,继承人应在所继承财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依法需缴纳的税费及债务进行合理偿还。换言之,若债权人过世后,其遗留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人就必须依照被继承财产的现实价值,来履行死者欠下的债务。倘若被缴纳遗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负责,除非他们主动表示愿意偿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若无继承人及遗赠人,则该遗产应归属国家,用于公共利益领域;若逝者生前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该遗产应归属其所属集体所有制组织。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离世后无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则该遗产将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而非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往往需通过法律程序,例如申请财产保全、参与遗产分配等方式,以期实现对债务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