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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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没有书面欠条的行为自身,并不直接导致犯罪定性为欺诈罪。欺诈罪通常定义为,以非法占有所拥有财产为主要目的,并采取谎言掩盖事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并且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来获取资金,即使没有书面欠条的存在,也有可能被判定为欺诈罪。

债务往来一般是通过书面凭证来完成的,这种情况不构成欺诈。借据能反映出借、贷双方的借贷意愿。但是,如果借贷方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对自己产生误解而借到资金,事后又拒绝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欺诈。

通常情况下,朋友借钱没写借条,不一定属于欺诈。欺诈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公私财物。如果朋友借钱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是没有写借条,这种情况大多属于民事借贷纠纷。虽然没有借条,但可以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然后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要求对方还款。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不能简单将借款后跑路等同于诈骗,要看借款时对方是不是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有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来借款。如果真的遇到借款人跑路的情况,可以以借条为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在借款时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如虚构借款用于一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导致出借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误信行为人有还款的能力,在借到钱后,行为人在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就可以算诈骗,否则不算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