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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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规,公司股东在已缴纳出资款或认购股权额度内为公司尽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足额出资后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未履行出资等情况需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所持股份额度内担责。股东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滥用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致债权人严重损失的,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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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合同违约赔偿方法通常依合同约定。若合同明确违约赔偿金计算方式与金额,按约定执行;若未明确,赔偿旨在填补守约方经济损失,含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确定赔偿金额要考虑违约方过失、负面影响、合同履行情况等。守约方需举证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公正合理确定赔偿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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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诺增资却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在投资不足范围内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股东未按章程或法规完成出资义务,需在未出资额度内共同分担债务。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公司有足够资金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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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投资人承担重要职责与负担:需按规定方式、金额和期限支付投资款;严格遵守维护章程,杜绝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履行忠诚义务,避免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承担运营风险和有限债务责任;履行保密义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依规依法行使表决权等权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