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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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后的彩礼归宿问题需结合现实与法律综合考量。若彩礼在婚后由夫妇共同管理且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若彩礼明确赠予女方个人,女方独立保管且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使用,那么这笔彩礼有可能被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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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不存在离婚说法,而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对于彩礼返还,若双方未办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支持;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请求返还,生活困难指财产及离婚分得财产难维持当地基本生活。应据具体情况判断彩礼归属,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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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返还彩礼,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若无这些情况,男方无权要求返还。法庭会综合考量具体状况、共同生活时长及彩礼数额等。若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男方仅以离婚为由要彩礼,难获支持,能否要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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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能否要回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以离婚时为标准,指靠个人财产及离婚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男方可请求返还。若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一般不返还。返还数额也需综合判断,总之要结合具体情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