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
郭婷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后有多年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高管工作经验,熟悉企业整体运营管理以及企业人事管理。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的研究和实践,能够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善于运用专业法律思维分析案件,运用专业知识与多年工作经验帮助当事人协调解决问题,同时具有良好的沟通调解能力,精益求精,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创新服务。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劳动工伤案件,维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领域有所深耕。
咨询该律师原则一:新入职员工首年年假天数=(当年剩余天数/365)×全年应休天数。 原则二:离职员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已过天数/365)×全年应休天数-已休天数。 原则三:未足额安排年假的补偿=(上年平均工资-加班费)/21.75×200%×应休未休天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如下: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休假,按日工资三倍支付;劳动者自身原因未休,按正常工作工资补偿。日工资为月总收入除以21.75天。应休未休年假报酬包括日常工资及未休年假的200%补偿,后者应在合同结束或终止时,或在当年12月31日前支付。规定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原则一: 新入职员工首年年假天数 = (当年剩余天数/365) × 全年应休天数。 原则二: 离职员工应休未休年假天数 = (已过天数/365) × 全年应休天数 - 已休天数。 原则三: 未足额安排年假的补偿 = (上年平均工资-加班费)/21.75 × 200% × 应休未休天数。
应休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方法有两种,分别适用于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另外,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若是对应休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方法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不一定。如果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原因引起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三倍工资;如果年休假是劳动者个人原因引起的,且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三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