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
徐旭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专职律师,现就职于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等工作。在刑事取保、劳动仲裁、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公司法律顾问、婚姻继承等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人诚实守信、思维缜密。慎重对待每一件案子,深受当事人的好评。 谨将法律执业的谋生意义置于职业意义之下!
咨询该律师寻衅滋事罪立案前是否可以和解,这得看具体情况。如果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双方可能会通过协商来和解,这对案件的处理可能会有好处。但要注意,这是公诉案件,和解并不能保证案件不会被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司法解释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寻衅滋事指肆意挑衅、殴打、骚扰他人,损毁、占用财物,或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源自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流氓罪”,后被独立划分。包括殴打他人、施加恶劣影响、强行索取财物、制造混乱等。源于“流氓心理”,为寻求刺激、释放情绪等,而非故意伤害或谋利。否则,将归入其他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司法解释,明确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宣泄情绪、逞强耍横等目的,无事生非、制造矛盾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受害者故意挑衅或激化矛盾时,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