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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不存在违法无效情况并达清偿期限;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含金钱给付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损失;三是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性质,如基于特定关系及一些特定权益的请求权。满足这些条件,代位权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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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位权证成后,主要法律效果有:债务人相对方需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接受给付限于自身债权额度;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其相对方间,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范围内自动终止;代位权行使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方违约致债权人损失需担责;代位权行使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无上述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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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代位权制度设立后的法律效应、限制和要求。代位权成立后,债务人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权人可直接受偿但不超债务总额,行使代位权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清偿后债务关系消灭。不过,代位权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到期债权,超范围请求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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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制度规定,保险标的因第三方侵害引发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偿后,在赔付额度内代投保人向第三方索赔。前提是事故由第三方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此过程不影响投保人对未赔偿部分向第三方索赔,范围限于实际支付的赔偿金,保险公司以自身名义行使权利,投保人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该制度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护保险公司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