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
李小琴律师,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任职于西藏圣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律师。2018年4月加入四川宗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法务风险防控 【案情案列】 诉讼代理业务:佘某某案件,检察院以诈骗罪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两项罪名起诉,最终在本律师的辩护下,法院以两项罪名不成立,判决佘某某无罪;藏族小伙尼某某,检察院以抢劫罪(室内抢劫)起诉,在辩护人的努力辩护,最终判决有期徒刑2年;何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最终何某某判决有期徒刑2年;被告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夏某某体内运输300克毒品,最终夏某某被判决有期徒刑7年;被告高某某涉嫌盗窃罪,判决缓刑…… 先后为以下单位提供专项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统计局 拉萨市公安消防支队 西藏那曲政府 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农商银行 四川华工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华工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 【办案理念】 人的生命及自由最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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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属公诉案件范畴。在这类案件中,获得谅解是从轻处罚因素,但一般不能直接撤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不会因谅解撤案。不过,获得谅解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可能作相对不起诉决定(针对情节轻微等情形),法院量刑时会考虑谅解情节,从轻判处如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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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学上,“室”指供他人家庭日常生活起居、与外界有明显隔离防护设施的居住场所,范畴广泛,如带围墙庭院、牧民帐篷、渔民渔船、租赁房屋等。犯罪分子非法侵入这些场所实施盗窃即入室盗窃,因其对社会公共安全潜在威胁大,不论盗窃财物价值大小,均应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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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当事人是否故意逃离现场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是关键,如事故后的现场痕迹、周边监控,若显示其明知有处理义务却离开可作重要依据;当事人行为表现若有逃避倾向也能反映主观意图;证人证言若显示其无故马上离开也有帮助。但具体案件要依实际证据和法律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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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他人犯罪的证据链有关键部分。一是有教唆行为的证据如通信记录,能看到教唆话语;二是被教唆人供述与证人证言证实被教唆情况;三是犯罪现场证据侧面证明教唆;四是二者关系证明;五是教唆动机目的证据。这些证据要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教唆犯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