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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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为己用,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公司法范畴内,公司等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资金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认定此罪需看主体、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挪走资金,以及资金用途、数额、归还情况等,定罪量刑要综合多因素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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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为己用,包括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等行为。其刑事责任依数额、用途、归还情况而定,如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均追究,用于营利或超三个月未还且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量刑更重,法院会综合因素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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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达三万元以上,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责;归个人用搞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且数额五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具体定罪量刑受地区、案件情况等因素影响。若遇到挪用公款相关问题或纠纷,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事找专业人士才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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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48万属数额较大。我国刑法规定,公款挪为个人使用,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超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均定罪,用于营利或超三个月未还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具体量刑需综合考虑犯罪人认罪态度、是否积极退赃等,挪用公款违法,切勿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