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八谦(临沧)律师事务所
郑鸿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获得 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云大法学院毕业后,加入昆明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后由于家庭原因从昆明回到临沧市工作,拥有多年国有企业管理及行政执法、法务工作经历,后辞去公职及职务转岗为专职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八谦(临沧)律师事务所。
咨询该律师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其在家庭财产继承中的顺位优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成年人,子女应有义务为父母提供帮助及支持。若子女虽具备经济支付能力且具备相应赡养条件,却明确拒绝承担对老年人在内的家庭成员的抚育义务,当被继承人即父母离世之后进行遗产分配时,子女应丧失部分或全部继承份额。
出嫁之女是否有赡养父母的法律义务确实存在。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无论是已婚女性还是男性,只要年满18周岁就应承担起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义务。虽然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签订所谓的“断绝关系”的协议,但此类协议在法律层面并不被承认,子女仍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因此,当女儿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若其父母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陷入困境时,作为女儿理应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1.根据我们国家的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无论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变化都不会发生改变。2.若有成年子女未能尽到其应有的赡养责任,那么那些因此而失去劳动力或生活条件困难的年迈父母便有权向该成年子女提出支付赡养费用的请求。3.对于那些未能履行赡养责任的赡养者来说,被赡养者享有向他们提出支付赡养费用等多种权利。赡养者不得强迫老年被赡养者从事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劳动。
子女在基于家庭伦理道德原则之上,负有对父母在物质及精神方面的赡养和扶持责任,这一义务,既不会因为女儿外嫁或者成为另一方家庭的入赘赘婿而有所改变。夫妇二人结婚后的居住地点达到何种境地,无论是选择哪一方可亲之人的家中居住,作为子女,他们都必须毫不推诿地履行起照顾自身父母的重任。然而,对于那些选择成为他人家庭入赘之子,他们无权再对原生家庭的财产进行分配。
女儿出嫁后在赡养父母的责任上是否依然存在出阁之女自当肩负起赡养双亲的责任与使命,此乃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义务所在。在未尽到这一职责之时,若父母缺乏劳动力或者经济状况恶劣,则有权向其子女索要必要的赡养费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义务并不会由于女儿的婚姻变化而有所减损或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