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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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务处理有明确步骤,先清算评估资产确定清偿范围,按法定顺序偿债,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后参与普通债权分配,财产不足则按比例分配,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担责。《企业破产法》规定了详细流程,旨在维护公正和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若企业面临破产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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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革后,原公司遗留金融负债通常由更替后的公司处理。因公司改革只涉及形式、名称和股东等变动,法人主体资格不变,金融负债承担也应延续。作为独立法人实体,每家公司都要用全部资产对金融负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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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时,变更前产生的债权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实体清偿。因为企业法人的权益和责任不因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法人变更只是公司基本要素调整,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中断或消除,但有不违法的特别协议条款则按协议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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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借款时,若以公司名义借款且盖公章用于公司经营则为公司债务,股东有限责任;若法人私自借款用于个人则为个人债务,股东无需承担。但股东若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借款用途判定和股东是否滥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