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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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撤销之诉中,对于抵押权的处理需视情况而定。若债务人设定抵押权后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被撤销后,抵押权一般随之撤销;但若抵押权已登记且符合善意取得等法定条件,则可继续存在。已登记抵押权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债权人需证明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等,应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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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并非等同于承担全部责任。它是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由两个及以上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全部或部分承担的民事责任,会引发内部债务关系。每个责任人对全部债务负责,债权人可要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担责。内部则根据过错等确定份额,若有人超份额赔偿可追偿,对外整体担责,内部有分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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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房产后无法按时偿债,抵押权方会按法规对抵押房产采取措施实现债权。通常会先沟通协商,寻求如延迟还款、修改协议等解决办法。若协商无果,抵押权方可向法院申请诉讼,通过拍卖房产偿债。在此过程中,抵押人可能面临个人信用评级下降、经济负担加重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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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抵押物时通常仍可查封担保人财产,因抵押物与担保人财产在法律上相互独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优先就抵押物清偿,且不影响其查封担保人财产的权力。执行中法院依情形决定是否查封。若抵押物能实现债权满足需求,一般不查封担保人财产以避免过度损害。是否查封需综合考量,依法律和实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