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聚勤律师事务所
2014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从事资格证书, 2021年6月份,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2015年3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2017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在淮安市洪泽区交通局从事执法、拆迁整治、行政审批等工作,具有一定的拆迁安置诉讼经验。2019年8月任职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对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纠纷等一般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 的实践经验。性格活泼开朗,做事踏实认真。 自执业以来,始终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勤勉和专业获得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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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配偶和子女都很重要。配偶是法定继承人,子女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制定遗产分配方案时,要公平公正,保障合法权益。但遗嘱有法律效力时,要按遗嘱分遗产。

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视情况而定。如果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就没有法定继承权。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就享有法定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