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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期限并非固定,而是根据实际审理需求决定。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和书面材料后6个月内做出首次一审判决。如需延长,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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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若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接受时,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如应追加被告但原告反对,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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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行政诉讼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参照民事诉讼法适用。这包括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庭审、调解、中止、终结、简易程序、执行等。同时,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也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确实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进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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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不满此决定,有权向上级法院上诉。在行政诉讼中,若人民法院决定不予立案,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上诉。上一级法院将审查,如属不应受理案件,维持原裁定;如应受理,要求一审法院重启受理流程,按法定程序审判。